2024-04-26
織心院住戶規約


公 寓 大 廈 住 戶 規 約


【 織心院 】 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訂定規約條款如下,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及使用人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 一 條 (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1  本規約效力及於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及使用人。

2  本公寓大廈之範圍,為使用執照及其竣工圖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3  本規約各用辭定義及主管機關之權屬,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定之。


第 二 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1  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下:

  一、 專有部分:係指公寓大廈之一部份,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為編定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單位,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 共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份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 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四、 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2  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屋頂突出物及屋頂平臺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除部分經起造人采益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稱采益建設)設定之約定專用空間外,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3  本社區倘於屋頂及屋頂突出物之共有部分約定專用區域設有太陽能熱水器或發電系統,其產生之效益自管理委員會成立之日起,即由采益建設移轉予管理委員會(如未成會者,該設施之使用受益權仍屬起造人),並供作公共熱水或用電之一部分,其使用、收益、管理及維護等事宜應由管理委員會為之。

4  為維持社區之整體性及美觀,除經區分所有權人會決議外,本公寓大廈之外牆、屋突 (外牆及其上下方)部分,各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有任何破壞、標設廣告及影響視覺美觀之情形,惟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采益建設於成屋銷售期間無償於本公寓大廈之外牆或其週邊設置銷售相關之標示及廣告物。

5  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停車空間之使用權利:

   為共用部且有登記車位編號者,依其登記之編號;未辦理登記編號者,依起造人或建築之買賣契據或分管契約書,為約定專用部使用;無上開之約定且為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該空間約定為約定專用部份,供其指定人使用。

  二、 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辦法:

   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停放車種管理方式、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規定、住戶違反規定及義務之處理方式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

6  下列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必要,得無償使用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

  一、 受託管理業務或工程承攬業者

  二、 台灣電力公司

  三、 電信公司

7  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主管機關同意,各住戶不得於陽台或露台自行增建或違建,或增設鐵門或鐵鋁窗。如各住戶擬於其主建物以外之設施增設上述類似之設備(雨遮或遮光罩等)以增進其居住使用品質者,應以不影響社區之外觀或其他住戶之生活品質為原則,違反者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拆除之並回復原狀,其回復費用應由該住戶負擔。冷氣主機應依采益建設統一設計分離式冷氣室外主機安裝之高度及位置,未經同意不得隨意變更。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安寧及安全。

8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時,外牆開口部或陽台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台墜落所為之設施),其防墜設施之材質、顏色、形式及規格,應依管理委員會規定統一施作。防墜設施設置後,如因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住戶若違反上述情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 三 條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
1  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本公寓 大廈除依建築法規設置之共用設施外,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及維護事宜授 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

2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於本規約生效前,應遵循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3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設置改善行動不便人士使用設施者,管理委員會應予為之,其衍生費用之負擔或分攤方式如下:

  一、 係專有部分變更使用用途時,依法應設置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二、 前款變更超過一戶者,按其各戶所占建物登記面積比例分攤。


第 四 條 (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管理)

1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2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3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

4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5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礙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6  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於本規約生效前,應遵循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 五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1  區分所有權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

  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2  召集人之產生方式:

  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管理負責人或管理主任委員不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時,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委員擔任之。

  二、 前款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無法產生時,以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依序輪流擔任,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

  三、 本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前,起造人采益建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8定為管理負責人,並依職權得委任專業大廈維護公司管理維護本公寓大廈,俟日後管委員會成立後再行移交。

3  開會通知:

  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議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二、 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取得該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4  出席資格: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本人出席;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應推其一代表出席。

  二、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出席之區分所有權比例及區分所有權人數以不超過全部之五分之一為限,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

  三、 會議之目的如對特定承租人或使用人有利害關係時,該承租人或使用人經其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 見。


第 六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

2  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一、 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 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情形。

  四、 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五、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六、 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七、 其他依法令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議及決議額數:

  一、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和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之決議,以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開議額數,並以出席之區分所有權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第 七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重新召集)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未獲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未達前條第三項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做成決議。

2  前項決議之會議記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3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 八 條 (議案成立之要件)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辦理管理委員會選任事項時,應於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2  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未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不得成為議案。

3  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同意,惟該約定專用明顯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4  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基地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等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於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第 九 條 (會議記錄)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記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2  會議記錄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 開會時間及地點。

  二、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三、 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3  會議記錄,應同出席人員(包含區分所有權人及列席人員)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 十 條 (管理委員會目的及人數)

1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係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

2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選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 主任委員一名。

  二、 監察委員一名。

  三、 財務委員一名。

前項委員名額,合計為三名,由全體住戶選任,於選舉前十五日由召集人公告分區範圍及分配名額。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等名須由區分所有權人任之。


第 十一 條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選任、任期及解任)

1  管理委員選任之資格:

  一、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須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或其配偶之住戶任之;其他管理委員由住戶任之。

  二、 每一區分所有權人僅有一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得連選連任一次,其餘委員得連選連任。

  四、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曾範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五、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2  管理委員及職位之選任:

  一、 委員應以下列方式之一選任:

   (一)委員名額未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多者為當選。

   (二)委員名額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

  二、 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推之;主任委員解職出缺時,由管理委員互推遞補之;主任委員出缺至重新選任期間,如有設置副主任委員者,由其行使主任委員職務。

  三、 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管理委員互推之。

  四、 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管理委員所遺之任期為限,並視一任。

  五、 管理委員之選任,由管理委員會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辦理,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辦理選任。

3  管理委員之任期,為期二年。

4  管理委員之解任及罷免:

  一、 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一)任職期間,喪失本條第一項管理委員選任之資格者。

   (二)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三)管理委員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二、 管理委員之罷免:

   (一)主任委員及其他管理委員職務之罷免,應經三分之二以上管理委員書面連署為之。

   (二)管理委員之罷免,應由被選任之管理委員之選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連署為之。


第 十二 條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權限)

1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事項。

2  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職務。

3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4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5  財務委員負責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6  監察委員應監督管理委員、管理委員會,並遵循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全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7  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並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8  管理委員會各委員之職位,應為無給職;但旅費或類似之補貼者,不在此限,其勞務之補貼方式為:

  一、 主任委員在職期間得免除第十六條第二項按月給付之管理費用。

  二、 其餘委員在職期間得減半其按月給付之管理費用。

9  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改善及管理。

10  為利於本公寓大廈事務運作效率或緊急修繕之必要,本規約對主任委員支用權限金額及管理委員會支用權限金額,予以限制:

  一、 主任委員支用權限金額,新台幣一萬元以內。

  二、 管理委員會支用權限金額, 新台幣十萬元以內

  三、 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如有每月例行性保全或物業管理人員薪資費用,不在此限。


第 十三 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1  主任委員召開管理委員會,至少應每二個月一次。

2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理委員。

3  發生重大事故有即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4  管理委員會會議開議決議之額數,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通過。

5  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記錄,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 開會時間及地點。

  二、 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 討論事項經過之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6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第 十四 條 (管理委員會之保管、公告及移交責任)

1  管理委員會之保管責任:

  一、 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之會議記錄、簽到紀錄、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分管契約、水電、消防、機械設施及管線圖說、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信及相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

  二、 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及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及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

  三、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交及保管。

  四、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保管。

2  管理委員會公告責任:

  一、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其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二、 公共基金或住戶應分擔或其他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應定期公告。

  三、 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應予公告。

  四、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公告予區分所有權人。

  五、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會議記錄應於期限內公告。

3  管理委員會之移交責任:

公共基金收支情形、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信、管理委員會保管之文件及資產等,於管理委員會解職、離職或改組時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心成立之管理委員會。


第 十五 條 (管理負責人準用規定及事項)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解職或未組成繼任之管理委員會期間,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人依法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其管理負責人準用下列管理委員會應作為之規定:

 一、 管理負責人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管理委員會職務規定事項。

 二、 管理負責人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公告予區分所有權人。

 三、 管理負責人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第 十六 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繳納及積欠之處理)

1  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除由起造人依法提撥公共基金外,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納第二項之管理費及第三項之公共基金。

2  理費依下列規定辦理,無論是否實際入住或使用:

  一、 住戶管理費一戶新台幣1000元,按月收取。

  二、 汽車停車位一位新台幣 200元,按月收取。

  三、 機車停車位一戶新台幣100元,按月收取。

  其定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並自管理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按月收取,惟日後 得依公共基金實際收支情形修訂之。

3  公共基金之收繳:

  一、 公共基金之收繳,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

  二、 每年管理費之結餘,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金額撥入公共基金。

4  管理費之收繳程序及支付方法,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

5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前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期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三十日期間催告仍不為支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單利計算。

6  共用或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收益,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應撥入公共基金以為保管運用。

7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及義務,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而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8  於出售或出租住宅之際,住戶應繳清積欠之公共費用,並於買賣或租賃契約中附加本規約為附件,以資共同遵守。


第 十七 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1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公共基金及管理費應分別設立專戶保管及運用。

2  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 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 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 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 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 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 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3  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 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 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 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4  前項共用部分之修繕,應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如公共基金不足時,由住戶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用係因可歸責於特定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住戶負擔。


第 十八 條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辦法)

1  約定專用者或專有部分約定共用者,除有下列情形外,應繳交或給付使用償金:

  一、 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據或分管契約書所載已擁有停車空間之公設持分者。

  二、 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據或分管契約書所載訂有權利使用該一共有部分或專有部分之約定者。

  三、 登記機關之共同使用部分已載有專屬之停車空間持分面積者。

2  前項使用償金之金額及收入款之用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為之,惟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或未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時,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自行定之。

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第一項使用償金之議案,得不適用第八條第二項限制。


第 十九 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1  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第一屆選任之日至次年同日止,依此類推為會計年度。

2  管理委員會製作之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及應分攤或其他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名冊,應經經辦人、財務委員、主任委員審核簽章。

3  會計帳簿應記載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 收入明細:日期、科目、收入來源及金額。

  二、 支出明細:日期、科目、用途、支出對象及金額。

4  財務報表應記載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 收入部分:名稱、期間、摘要、應收金額、實收金額及未收金額。

  二、 支出部分:名稱、期間、支出項目及金額。

  三、 收支狀況:前期結餘、總收入、總支出及結餘。

  四、 現金存款:公共基金銀行存款、管理費銀行存款及現金。

5  監察委員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提出監督報告。

6  管理委員會修定財務監督管理辦法,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第 二十 條 (住戶應遵守之事項)

1  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礙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2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3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有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4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同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後為之。

5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用係因可歸責於一方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6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或其他與此類似之行為。
7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隔間、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所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8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9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或另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從其規定。

10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進入或使用,應以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於維護或修繕後回復原狀或補償所產生之損害。

11  為求公共用電及用水使用管理之公平性,全體住戶應遵守繳納公共用電及用水繳費分攤之義務。如各戶電錶或水錶因住戶個人或其他因素致拆除,則該住戶仍須繳納公共分攤之水電費用;此款項之計算方法以本公寓大廈公電或公水同期帳單為準,視同管理費納入管理費用收取。


第 二十一 條 (違反規定之處置方法)

1  住戶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或第九項規定,或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報請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不為履行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罰則辦理。

2  住戶違反第二十條第七項或第八項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罰則辦理,並令該住戶於一個月內改善或回復原狀;如屆期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逕行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3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之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相關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4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對於專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及規約之規定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5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未獲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為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 積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6  前項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其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第 二十二 條 (糾紛之處理方法)

1  本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時,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邀集相關當事人進行協調,或由當事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聲請調處,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 二十三 條 (投保火災保險之責任)

1  公寓大廈內如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該住戶應依中央主管機關鎖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用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

2  前項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 二十四 條 (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或影印)

利害關係人得提出書面請求閱覽或影印下列文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惟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 規約、分管契約及範圍、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証、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設備清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欠繳之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二、 本公寓大廈文件之保管及閱覽管理規定,授權於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第 二十五 條 (繼受人之責任)

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列印前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循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第 二十六 條 (催告及送達方式)

1  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

2  送達,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於管理委員會登記之地址為準;未登記者,以住戶於本公寓大廈之地址信箱或以公告為之。


第 二十七 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規約未訂定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民 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二十七 條 (其他約定事項)

1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另訂使用規則。

2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

3  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人或使用者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4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人,應於租賃或使用契約書中載明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切結負責。

5  固有約定專用部分(起造人自始設定之約定專用項目,如部分住戶之露台空間、法定空地或防空避難室約定專用之停車空間、屋頂平台太陽能熱水器或發電系統等),各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會及管理委員會同意不得干涉其約定專用使用者使用收益該部分之權利,如有違反造成該使用權人權益損害,悉願負損害賠償責任。

6  本公寓大廈及所位居之社區不得經營工廠、電動玩具店、電腦網路遊戲場、洗修車服務處、舞廳酒家、特種咖啡茶室、賓館、賽鴿場所、神壇、壽器店、葬儀社及所有商業營利行為,或其他影響居住健康品質及公序良俗等厭惡設施;亦不得販售或貯存高壓氣體、爆竹煙火、有機溶劑、油類燃料、可燃性氣液體等危險物品,及違反都市計畫住宅區限制使用項目規定之行為。

7  各住戶不得於本公寓大廈位居之社區內焚燒金紙或廢棄物,倘因宗教信仰需求燃燒香灰,或有嗜菸需求者,不得於該住戶主建物以外之空間行之(不得於陽台或公共空間點香或吸菸)。


第 二十八 條 (共同聲明事項)

1  本住戶規約內容及相關附件,業經立書人逐條審閱無誤並同意遵循之。

2  本住戶規約及相關附件於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成立後,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事項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訂之,惟涉及起造人采益建設權益之事項應先行通知采益建設表達意見後,再行討論及決議。



住戶規約附件一   汽車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

住戶規約附件二   機車及自行車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

住戶規約附件三   公寓大廈飼養動物管理辦法

住戶規約附件四   住戶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4 月  20 日

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



住戶規約附件一 : 汽車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停車位使用及標示)

本社區汽車停車位屬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住戶依其購置登記之停車位編號及位置為約定專用,供其停放汽車或『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50 立方公分 (cc) 之重型機車』一輛。


第 二 條 (停車位管理費用)

汽車停車位使用人應依照公寓大廈規約第16條第二項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用每一位停車位新台幣200元整,並按月收取,無論是否實際使用。此管理費得視公共基金實際收支情形,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調整。


第 三 條 (起造人約定專用部分)

區分所有權人若為『采益建設有限公司』,其分配之停車位得由其代理人或指定使用人使用,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或各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占用或以任何理由妨礙、禁止其使用。此約定效及『采益建設有限公司』所有之未售房屋分配之汽車停車位。


第 四 條 (停車位使用方式)

汽車停車位僅供車輛停放使用,起造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負所有物之保管責任,並不得有停放車輛以外之情形(如堆積個人物品、廢棄物、越界停放、阻礙車道或噴水清洗車輛等類似行為),惟該約定專用者得於車位劃設範圍內停放其機車;如有住戶違反,他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舉發違規並處罰新台幣500元整並納入公共基金,且得連續處罰。如違規人逾期未繳罰鍰或未改善者,得暫停其使用車汽車停車位之權利至罰鍰繳清日止,違規人不得異議,且不得免除負擔第二條規定之車位月繳管理費用。但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之使用用途,且無違反法令規定及妨礙其他使用者之權益者,不在此限。


第 五 條 (無障礙汽車停車位使用方式)

本公寓大廈依法設置無障礙停車位一位,承購該停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知悉並瞭解無障礙汽車停車位使用上之限制,並同意遵守規約及本管理辦法之一切規定。另,無障礙汽車停車位停車範圍為車位格線內,劃設之斜線區係為降車空間,該車位使用人不得越界停放車輛、放置物品或占用該斜線區域。


第 六 條 (車道安全速限及禁止事項)

汽車及重型機車進出停車空間、車道或社區出入口應減速慢行(速限時速15公里以下)、開車燈、並依照行經行人行人斑馬線之規定,嚴禁超車、超速或鳴笛。違規者他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舉發罰鍰新台幣500元整並納入公共基金,逾期未繳者得暫停其使用汽車停車位之權利至罰鍰繳清日止,違規人不得異議,且不得免除負擔第二條規定之車位月繳管理費用。如有造成他人傷害,違規人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 七 條 (未盡事宜處理方式)

除依規約及本管理辦法之規定外,汽車及重型機車停車位之使用人應依政府所訂定之相關法令規定並遵循之。


第 八 條 (共同聲明事項)

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除基於共同利益之使用原則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外,不得假借任何理由侵害他人汽車及重型機車停車位之權益,均願切實遵行本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住戶規約附件二 : 機車及自行車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訂定目的)

【 織心院 】公寓大廈所位社區並未劃設法定機車及自行車停車位,嗣於起造人采益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後,為解決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問題、提昇住戶居住機能與方便性,於本社區法定空地及其他共有空間進行二次施工,劃設32位機車停車位,每戶分配停車位2位,供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及運用。為避免起造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對於機車停車空間使用方式及其責任歸屬之糾紛,並鑑於共同利益及互惠原則,特立本機車及自行車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以茲同意並願共同遵守本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 二 條 (責任歸屬及聲明事項)

本社區之機車及自行車停車位為起造人無償施作,並贈與本社區之住戶使用,其費用不包含於各戶買賣價金中。各住戶悉知本附件所劃設之停車位未申請建築執照,並得依民法第441條贈與之規定,起造人無義務提供該停車位之瑕疵擔保責任。倘日後本社區附屬公共設施有空間需要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本社區所劃設之機車及自行車停車空間變更使用並規劃為其他用途。若經主管機關或政府部門要求回復原狀,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依規定辦理,並由公共基金負擔其工程費用,各住戶不得異議或向起造人請求賠償。


第 三 條 (停車位分配)

本社區之機車及自行車停車位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住戶依其分配之停車位編號停放『汽缸總排氣量250 立方公分 (cc) 以下車牌之各型機車』或自行車一輛,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造冊分配管理。


第 四 條 (停車位管理費用)

機車及自行車停車位使用人應依照公寓大廈規約第16條第二項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用每一戶停車位新台幣100元整,並按月收取,無論是否實際使用。此管理費得視公共基金實際收支情形,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調整。


第 五 條 (起造人約定專用部分)

區分所有權人若為『采益建設有限公司』所分配之機車或自行車停車位,其分配之停車位得由其代理人或指定使用人使用,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或各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占用或以任何理由妨礙、禁止其使用。此約定效及『采益建設有限公司』所有之未售房屋分配之機車或自行車停車位。

第 六 條 (停車位使用方式)

機車及自行車停車位僅供車輛停放使用,起造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負所有物之保管責任,並不得有停放車輛以外之情形(如堆積個人物品、廢棄物、越界停放、阻礙車道或噴水清洗車輛等類似行為),惟停車位約定專用者得於車位劃設範圍內重複停放數輛自行車;如有住戶違反,他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舉發違規並處罰新台幣500元整,且得連續處罰。如違規人逾期未繳罰鍰或未改善者,得暫停其使用機車及自行車停車位之權利至罰鍰繳清日止,違規人不得異議,且不得免除負擔第四條規定之車位月繳管理費用。但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之使用用途,且無違反法令規定及妨礙其他使用者之權益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車道安全速限及禁止事項)

機車或自行車進出停車空間、車道或社區出入口應減速慢行(速限時速15公里以下)、開車燈、並依照行經行人行人斑馬線之規定,嚴禁超車、超速或鳴笛。違規者他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舉發罰鍰新台幣500元整,逾期未繳者得暫停其使用機車及自行車停車位之權利至罰鍰繳清日止,違規人不得異議,且不得免除負擔第四條規定之車位月繳管理費用。如有造成他人傷害,違規人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 八 條 (未盡事宜處理方式)

除依規約及本管理辦法之規定外,機車及自行車停車位之使用人應依政府所訂定之相關法令規定並遵循之。


第 九 條 (共同聲明事項)

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除基於共同利益之使用原則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外,不得假借任何理由侵害他人機車及自行車停車位之權益,均願切實遵行本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住戶規約附件三 : 公寓大廈飼養動物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訂定目的)

本公寓大廈及社區之住戶得飼養動物,惟飼養動物以不影響他住戶之安寧及衛生為原 則,特此訂定本辦法以茲共同遵守。


第 二 條 (相關法規)

飼主飼養寵物應依動物保護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管理方法)

飼主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為飼養寵物辦理登記與注射狂犬病疫苗。


第 四 條 (飼主監督責任)

1  飼主飼養寵物時,不得污染共用部分環境。

2  寵物於共用部分便溺、造成污染或踐踏公寓大廈及社區內花草樹木時,飼主應即時予以處理,違反者依次罰緩新台1000元整作為公共環境清潔基金,或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處罰。

3  寵物於進出共用部分時,飼養寵物之住戶應繫繩牽引或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以維護其他住戶安全;如有寵物造成他人財物損壞或受傷之情形,飼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 五 條 (管理責任及違規處置方式)

1  飼主及管理服務人員均負有維護本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安寧及衛生之責任。飼主未遵守規定,他人均有權予以善意之規勸;若飼主未能立即改善或態度惡劣,則通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或主管機關處理。

2  管理服務人員或他住戶於本公寓大廈及社區發現無人看管之動物時,應通報所在地之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處理。


第 六 條 (聲明事項)

1  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實施。

2  區分所有權會議保留本管理辦法變更及修訂權利;各住戶應共同遵守其決議。




住戶規約附件四 : 住戶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訂定目的及法規依據)

1  為維護本公寓大廈公共設備完整、環境清潔與全體住戶之權益,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2  本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相關約定及法規依據: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二、 本公寓大廈住戶規約。

  三、 建築法第77-2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四、 消防法第6條第一項(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二 條 (管理單位)

1  本管理辦法之管理機構為起造人采益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采益建設)。

2  采益建設得授權物業管理公司或指定管理服務人代為執行本管理辦法之各項事物。

3  於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本管理辦法為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執行。


第 三 條 (適用範圍)

本公寓大廈住戶對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進行維護、修繕、冷氣機安裝及裝潢施工時,均應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 四 條 (申請規定及注意事項)

1  住戶擬進行裝潢工程或冷氣安裝時,應於施工三日前至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辦理下列手續:

  一、 填寫『裝潢工程申請書』或『冷暖氣機安裝申請書』。

  二、 簽訂『裝潢工程切結書』或『冷暖氣機安裝切結書』。

  三、 繳交施工保證金:

   (一)裝潢工程保證金: 新台幣 30000 元整。

   (二)冷暖氣機安裝保證金: 新台幣 5000 元整。

   (三)保證金以管理委員會抬頭之禁止背書即期支票繳交。

    (采益建設代管期間請開立采益建設有限公司抬頭)

  四、 繳交設備維護清潔費:

  申請裝潢施工每戶酌收設備維護清潔費新台幣 1500 元整,施工期限二個月整,以有效管制裝潢施工並維護本公寓大廈居住品質。如超出二個月延長施工時,每延展一日加收50元。本設備維護清潔費應納入公共基金,不另退還予裝潢戶或其裝潢包商。

  五、 冷氣室內外機應依照起造人指定之位置安裝,且不得於結構梁柱位置穿鑿相關管線。如未依照規定辦理,本冷暖氣機安裝保證金不予退還。

  六、 若裝潢戶符合下列條件,則不予收取第四款之設備維護清潔費:

   (一)施工期限不足七日者。

   (二)局部修飾,且未有打除隔間牆或改變原規劃格局,如小型系統櫃組裝、固定式家電安裝、冷氣管線排線修飾等。

   (三)裝潢材料之運載須符合修飾規定,若施工有違反申請原則,經他住戶或管理負責人舉證,則管理委員會(代管期間由采益建設)可追究申請人依一般裝潢規定繳交裝潢保證金及相關費用,並另處罰新台幣5000元。

  七、 裝潢工程保證金係作為公寓大廈污染防治用,於施工結束申請退款時,若有損毀公設或製造髒亂,依實際情況進行找補。

  八、 施工保證金繳費後,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代收,並以制式三聯式流水編號單據為收執憑證,其第三聯交付裝潢住戶(裝潢承包商)收執,並作為退款申請之依據。第二聯併收繳之施工保證金,於收繳當日交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代管期間為采益建設或物業管理公司)保管。

九、 進場施工前,施作廠商應先清點交接公共區域設施狀況後,將公共區域 以紙板或珍珠板等保護層全程防護,始得進場施工。未完層防護措施者, 不得要求施工。施工時,應緊閉施工區域之門窗,不得將施工廢氣或粉 塵物外洩於公共區域。

2  裝潢戶於規劃時,應向管理單位查詢閱覽社區原工程設計圖,確實了解建築結構、水電設施、消防、監控等各項系統之相關資料,規劃完成後,須以圖說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無違反建物結構、景觀及公共安全後,始准施工。於社區管理委員會尚未成立前,皆由起造人代行本管理辦法。


第 五 條 (管制要點)

1  完成申請手續後,管理負責人應公告施工許可,並進行巡檢管制。

2  施工負責人辦妥前項手續,工程施工期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人員管制:

   (一)進場施工人員憑身份證明文件換領施工證,並配戴於胸前以利識別;未配戴施工證者,不得進出本公寓大廈,以利門禁管制。

   (二)施工證於下班時,請依規定繳回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未依規定繳回者,罰鍰新台幣300元整;保管不當毀損或遺失者,罰鍰新台幣600元整。

  二、 車輛管制:

   (一)裝潢工程期間施工車輛應停放於本公寓大廈指定之卸貨區,並以 一小時為限。

   (二)施工車輛未經住戶同意,不得佔用住戶之車位。

   (三)施工車輛進入本公寓大廈社區之停車空間,若有漏油、油污污損地面時,施工單位(申請人)負清潔責任;經勸導未改善者,將由管理人代為改善,所生費用得由保證金扣抵,並禁止該違規車輛進入本社區。

   (四)施工車輛進入本公寓大廈社區,如有造成公共設施毀損,均應由施工單位(申請人)負責復原;未復原者由管理人負責代為復原,所生費用得由保證金扣抵,如不足者,得請求施工單位給付不足之費用。

  三、 材料機具:

   (一)搬運材料或機具請於三日前向管理負責人申請。

   (二)搬運材料及工具時,使用電梯不得超重、超長、損壞或刮傷電梯。大件物品一律經由安全梯上下,並不得經由規定之外的地點進出。

   (三)材料及機具進出本社區,須經管理人員查驗後放行。每日放行材 料進入時段為早上八點至十一點,貨車卸載後,應立即離開。

  四、 施工時段:

   (一)週一至週五施工時間為 08:00 ~ 12:00 13:00 ~ 18:00

   (二)週六、週日及國定例假日,得於前目時段進行無聲施工。

  五、 廢棄物清運:

   施工廢棄物及垃圾應每日裝袋運離本公寓大廈,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堆置於梯間、垃圾集中處或其他共用空間。

  六、 施工安全:

   (一)裝潢工程應無涉及公共景觀、房屋外牆、建築結構安全、水電設備、消防系統、保全監控系統,或超出公寓大廈配電系統用電負荷量。如不慎損壞時,應即通報管理負責人,施工單位應即停止施工並負責修復原狀。於修復完成並經管理負責人確認無虞後,始得繼續施工。

   (二)裝潢工程施作,不得違反建築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

   (三)裝潢工程所屬工作人員之安全,由施工戶及承包廠商負責,與本公寓大廈管理單位無涉。

  七、禁止事項:

   (一)施工人員於施工場所不得大聲播放音樂、喧嘩、賭博、酗酒、毆鬥等破壞公共安寧之行為,亦不得隨地吐檳榔汁、丟棄煙蒂等妨礙衛生之行為。

   (二)施工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進入施工區域外之專有部分及他樓層。

   (三)未經同意,施工人員不得使用本大樓之機具、材料及公共水電。

   (四)裝潢包商及其施工人員,不得留宿於本社區內。

   (五)不得張貼廣告。

   (六)各式材料機具,不得堆置於公共區域、車道及廊道。

   (七)不得敞開施工戶大門,以免影響梯間整潔及噪音污染。


第 六 條 (保證金扣抵)

施工承包商如有違反本辦法,其罰鍰、修復費用等得自保證金扣除。如保證金不足,得按實際不足金額追償。


第 七 條 (完工處理)

施工完成,並履行下列事項後,由原申請人攜申請書及施工保證金收執憑證,會同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一、 未損壞公共設施及設備。

  二、 未損壞施工戶鄰戶設施、設備及財物。

  三、 材料、機具及廢棄物(含施作保護層)經清運完峻。

  四、 雖有第一、第二款損壞情事,但已修復原狀並經管理單位確認者。

  五、 裝潢施作後,裝潢戶及公寓大廈內各系統運作正常無虞。

  六、 無其他違約情事。(如:私設鐵鋁窗、鐵架、採光罩、陽台加裝窗戶或占用公共空間、走道等,冷氣室外機並依照原起造人指定之位置安裝)


第 八 條 (停止施工)

裝潢戶或施工承包商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各目規定時,管理人員得制止,申請人應即停止施工並負責回復原狀。於修復完成並經管理人員確認無虞後,始得繼續施工。如未履行者,管理人員得禁止相關施工人員進入本公寓大廈,並沒入已繳之保證金以抵充修復費用,如有不足,得請求申請人補足不足之費用;如另有涉及公共危險或侵害第三人權益時,申請人應負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第 九 條 (違規罰鍰)

1  施工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車輛管制)、第三款(材料機具)或第四款(施工時段)規定時,每次罰鍰新台幣2000元整,如違反達三次以上,得禁止其人員入內施工。

2  施工人員違反以下情形,得由他住戶或管理單位拍照存證,並依次罰鍰新台幣 1000元整:

  一、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廢棄物清運)。

  二、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款(禁止事項),其中所產生之清潔或水電費用另計。

  三、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款第一款,未攜帶或配戴施工證者。

3  以上違規罰鍰均由裝潢工程保證金扣除,不足時得追償之。


第 十 條 (違規金收入)

1  依本辦法所收取之違規罰鍰,扣除應支付之工料費用後,得全額納入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

2  前項收入,於采益建設代管期間得由其全權收取,並得運用於本公寓大廈各公共空間或因裝潢施工產生之修補工程。其收取之款項及施作項目,不列入日後移交之管理委員會帳目中。


第 十一 條 (裝潢戶連帶責任)

裝潢工程如有損及第三人、本公寓大廈設施及設備時,裝潢戶及其工程承包廠商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 十二 條 (共同聲明事項)

1  本管理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

2  代管期間,各裝潢戶應遵守本管理辦法及其規定。

3  區分所有權會議保留本管理辦法變更及修訂權利;各住戶應共同遵守其決議。